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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钱爬不出庐山,强买强卖嚣张过头

2017-09-24 05:31:29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来论

  庐山当地可别重蹈“38元大虾”事件的覆辙。

  近日,多名游客向《问政江西》求助,称在庐山旅游时遭店家价格欺诈、强买强卖,原本8元一斤的草药打成粉末后变成8元一克,游客拒绝付钱被威胁“不付钱让你爬不出庐山”。执法部门介入后,商铺将几位游客款项全额退回。但执法人员称,因“取证难、立案难”,只能进行罚款并加强监督,且所售商品是自主定价,很难认定价格欺诈。

  果真是自主定价?报道中就提到,多位素不相识、来自多个地方的游客反映,店员跟他们说的草药价格是每斤8元(还有说3元的),可被提醒要打成粉末后,瞬间就变成了8元一克。这看似做到了价格告知,实则未对压碎后的价格变动提前告知。只是进行了一道加工,价格就翻了数百倍,说不存在价格欺诈,能让人服气吗?

  更有甚者,多名游客反映,“斤”变“克”后发现上当表示不想买时,随即遭遇人身威胁,“不付钱让你爬不出庐山”,逼迫游客交出一大笔钱“买”其货物,这些若属实,那就不是一般的强买强卖了,而是敲诈勒索。违反游客意志,逼迫其按“斤”变“克”后的价格购买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行为,具备了敲诈勒索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等特征。

  对此行为,显然不能仅将其看作是违反市场管理,而是要认识其犯罪性质,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报道说,仅9月9日去旅游的周先生就交了3580元才脱身,若真是这样,那已达到3000元的敲诈勒索罪追责起点,该对涉事店家启动刑事侦查手段和刑事追责程序。

  退一步说,即使某些强买强卖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责标准,也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治安处罚,而不是仅看成市场管理部门的事。

  犹记得,2015年青岛“38元大虾”、2016年初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发生后,都曾对当地旅游形象造成重创,也都引发其刮骨疗毒式治理。但愿庐山当地别重蹈覆辙,识破“不付钱让你爬不出庐山”的真面目,并对其严厉打击。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文章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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