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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西宁晚报)

2020-10-21 04:30:30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西宁晚报)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本报讯(记者 啸宇)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和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确保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能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电价降价红利,昨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对全省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时的各类加价行为发出提醒告诫。同时明确将对全省落实国家电价降费政策情况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实地督导检查。

告诫书提出,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将国家电价降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按照2018年以来我省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要求,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和电力用户的负担。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有关通知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计收终端转供电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同时,要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对自营及办公用电加装表计量,不得向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和转嫁自身用电。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分摊)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转供电主体和终端客户签订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合同(协议)的,无论是否包含应分摊电量费用,都应在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严禁以任何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

另外,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收费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各地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将对全省各地对国家电价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各地转供电主体及各地电网企业执行国家电价降费政策情况等全面开展督导督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告诫书同时也公布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的举报电话。电网服务热线:95598;线上举报方式:“网上国网” APP “转供电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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